太协字〔2017〕11号
关于印发《政协太湖县第十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通知
本会各工作机构:
《政协太湖县第十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经2017年3月20日县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太湖县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
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县人武部
政协太湖县第十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经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十届一次会议决定,政协太湖县委员会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特定界别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县政协组织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一般由县政协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任免由主席会议提名,报请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副主任、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经常委会议通过。提案委员会产生按提案工作细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与每届政协任期同步,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可进行届中调整。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分工协助。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按委员专业分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以及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开展有关活动,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分管主席领导下进行,重要问题请示主席,由秘书长协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定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要认真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向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报告工作。提案委员会要向全委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太湖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协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通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