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协字〔2017〕10号
关于印发《政协太湖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本会各工作机构:
《政协太湖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经2017年3月20日县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太湖县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
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县人武部
发:十届县政协常委
政协太湖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建设实力太湖、魅力太湖、活力太湖贡献力量。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太湖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太湖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太湖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太湖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太湖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召集并主持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3、组织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中共太湖县委提出的任务;
4、执行政协全国、省、市委员会和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太湖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6、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8、决定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9、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太湖县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10、协商讨论其他应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政协工作的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与履职相关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和政协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立足大局,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主动地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促进团结稳定。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并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上协商讨论的问题事先进行调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协商讨论涉及本县大政方针、重要事务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太湖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提交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4、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政协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列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省、市、县政协委员列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专门委员会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委们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政协办公室整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了解其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并报经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批准;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有特殊情况需离会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得到同意。一年两次或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由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协商,提交全体会议决定,更换人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主席提出,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审议本届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太湖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2、协商讨论中共太湖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政方针、重要事务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研究以政协太湖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调研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
4、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文件;
5、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6、审议并组织实施政协太湖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7、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8、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席会议可视情通知政协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二十七条 主席会议可视情邀请中共太湖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太湖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发出。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